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施行办法(暂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字[2006]4号)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17号)精神,结合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实际情况,制订以下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施行办法。

一、复试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复试范围

1.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对符合我校复试标准的考生均进行复试。为全面考核考生的各方面条件,采用差额的方式进行复试。参加复试的考生总数,原则上按本年招生规模的120%左右掌握。

2.初试成绩略低于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相对名列前茅的线下考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参加复试。线下复试和录取考生名额要从严掌握,一般不超过当年招生规模的3%。

 

三、复试内容

1.所有复试考生都要参加所报考(包括要求调剂)专业的复试。专业复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2.所有复试考生都要参加外国语(英语)口语测试。

3.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者,除以上考试内容外,还要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主干课程(不能与初试课程相同)。

 

四、复试工作组织

1.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录取工作的规则制定和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包括学校领导、研究生处处长、专业点所在院、系(部、所)负责人、外国语教学中心负责人及学院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

2.各招生专业点所在院、系(部、所),按要求在指定日期内制定本专业复试的具体要求和方式。研究生处将综合确定的复试标准和方式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备案,同时将复试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向复试考生公布。

3.各专业点所在院、系(部、所)组成一个至少有3名专业指导教师参加的复试工作小组,负责专业方面的复试工作。

4.由学院外国语教学中心会同专业点所在系教师组成外国语口语测试小组,负责复试考生的外国语口语测试。

 

五、体检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复试考生的体检在复试期间进行。我校不单独组织考生体检。考生参加北京市高招办组织的统一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负担。

2.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执行。

3.复试名单确定后,研究生处负责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研究生处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如有需要,也可派专人进行外调。考生的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均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或人事)部门加盖印章。

 

六、调剂复试考生

1.在本校生源无法完成当年招生计划的情况下,接受报考其他院校的考生申请调剂录取。

2.调剂生需符合教育部和我校制定的复试标准。

 

七、录取工作

1.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录取工作原则,根据当年招生计划,综合考核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2.考生考试成绩是录取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考生考试成绩的计算方式为:

初试成绩占总分的60%;复试成绩占总分的40%。

3.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计划的录取考生须在录取名单确定之前提供与单位签定的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合同书。

4.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我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八、其他

1.本办法从2008年4月起试行。

2.本意见的解释权在学校研究生处。